前 言
4月25日,正在筹备交付的新造海拖“达门##”,收到太仓海事部门开出的首张罚单。
4月10日,执法人员发现华能电厂码头前沿水域“达门##”缓慢航行,动态可疑。执法人员随即通过指挥中心CCTV、VTS、AIS等平台协助查询和定位,确认该轮为处于试航阶段的国际航行拖轮。进一步调查发现“达门##”轮本航次在华能电厂码头前沿水域开展试航作业未按规定备案。基于试航船舶各项性能的较大不确定性,其频繁试验性操作无疑会危及周边锚泊船、过往船的安全(参见下图:涉事船试航期间轨迹图)。
(资料图片)
①什么是船舶试航?
船舶试航是指新建或者修理后的船舶为验证船舶性能和设备运行情况、航行至指定水域后对船体、轮机、电气及各种设备按照船舶、规范有关设计要求所进行的综合性实验。
②试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五章船舶试航管理和《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通告》,对于试航作业主要有以下要求:
1
海船不得在长江江苏段进行效用试验,应在海上进行效用试验。
2
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
3
船舶试航前负责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试航方案,应在抵达试航水域前24小时(行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试航出发前),将试航方案报给试航水域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4
禁止在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下电缆等区域进行船舶试航。
5
船舶试航应当严格控制随船人员,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
6
试航期间,试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试航信号、守听甚高频 (VHF) 电话等,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行驶等。
③相关法律规定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①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②航道日常养护;③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④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其中,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含了船舶试航、试车活动。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船舶试航前,负责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试航方案,并将试航方案报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后 续 处 置
针对“达门##”轮违规试航,太仓海事局对试航船舶违章行为进行了查处,并约谈了相关公司。
信息来源丨太仓海事
图文丨赖志尧 何建 闵佳仪
审核 | 贾亚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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